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阅事务指引第8号——轻财物、高研制投入确认规范》,《指引》共13条,清晰了“轻财物、高研制投入”企业确认规范的适用范围、详细确认规范、负面情形、信息发表要求、核对要求以及征集资金监管要求等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科技创新才能,鼓舞企业加大研制投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则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令适用意见第18号》等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有轻财物、高研制投入特色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征集资金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份额超越征集资金总额的30%的,适用本指引。
前款所称具有轻财物、高研制投入特色,是指同时具有轻财物特色和高研制投入特色。
第三条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底固定财物、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财物、长期待摊费用以及其他通过资本性开销形成的什物财物合计占总财物比重不高于20%的,能够确认为具有轻财物特色。
第四条上市公司契合下列目标之一的,能够确认为具有高研制投入特色:
(一)最近三年均匀研制投入占经营收入份额不低于15%;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制投入不低于3亿元且最近三年均匀研制投入占经营收入份额不低于3%。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契合本指引第三条、第四条规则,但是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契合国家严重战略支撑方向,用于研制突破要害核心技术的,发行证券征集资金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份额能够在充沛证明合理性后超越征集资金总额的30%,但超越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事务相关的研制投入。
第六条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危险警示或者其他危险警示的,发行证券征集资金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份额不得超越征集资金总额的30%。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征集说明书中发表下列内容:
(一)轻财物特色确认所涉及相关财物的详细构成、金额,及占总财物的比重;
(二)最近三年均匀研制投入占经营收入份额及最近三年累计研制投入总额;
(三)上市公司是否契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则的规范,本次征集资金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份额超越30%的合理性;
(四)本次募投项目研制开销的详细投向构成及测算根据、研制效果估计转化状况、研制的不确认性危险,以及研制内容与主营事务的相关性。
第八条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关注并核对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核对意见:
(一)轻财物特色确认所涉及相关财物科目的详细确认根据及合理性,相关财物科目归集、核算是否合理准确;
(二)上市公司研制投入核算口径是否合理,研制投入的归集是否准确,研制投入相关数据来源是否可验证,研制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履行;
(三)上市公司是否契合本指引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则的规范,本次征集资金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份额超越30%的合理性;
(四)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研制开销的详细投向、测算根据及融资必要性,以及研制内容与主营事务的相关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实施完成后,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前次征集资金使用状况鉴证报告中发表下列内容:
(一)超越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份额约束部分的征集资金使用状况、投入进展、结余状况、相关研制项目的推进状况;
(二)前次超越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份额约束部分征集资金用处发生改变的状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用于弥补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征集资金超越征集资金30%份额的部分,后续拟改变用处的,原则上应当持续用于主营事务相关的研制投入。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前次发行证券改变征集资金用处违反本指引第十条规则的,应当在本次发行证券时调减相应规模的征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